臨時工需要交納社保嗎,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
文章出處:襄陽方陣人力資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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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7-04-20
我們常說的臨時工往往是指那些非正式雇傭的勞動者,他們一般是一天結一次工錢。在社會上,臨時工又常常是飽含爭議的對象,由于臨時工自身工作的不穩定性,加之許多公司部門的不重視,臨時工們普遍存在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。
對于這樣的勞動群體,單位是否有必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呢?而臨時工又是否要繳納社保呢?
單位是否有義務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?
在法律意義上,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,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,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,明確工資待遇、工作年限等。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。
臨時招聘的工人,與正式工相對。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,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、季節性用工。也有至期延續可能,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。
臨時工需要交納社保嗎,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?
《勞動法》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,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,也包括了臨時工。因此,正式工也好,臨時工也罷,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,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,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,臨時工也均應享有。
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?
從法律的角度分析,無論是《勞動法》還是新的《勞動合同法》,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,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、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,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
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,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。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超過法定的期限,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。
對于臨時工已經是我國的一個歷史名詞了,如今已經不再區分臨時工、正式工,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,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其簽訂勞動合同,并為其購買社會保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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